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10471号
申请人: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高**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福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审理中,申请人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线索。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