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104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高**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福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津0114民初1047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险保函为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现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措施(但保留对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措施(保留对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福荣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翟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