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19)津0114执保848号
申请人: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中浩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1047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