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7)青0121执653号某某、某某与某某、青海恒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青0121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佛占全、***、青海恒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占全、***、青海恒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青012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15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11139元,执行到位标的为11139元。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