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青海恒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2民初1078号
原告:青海海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99号16号楼1**19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恒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路2号(**宾馆401-403室)。
法定代表人:曹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青海海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恒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海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海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5元,减半收取计4842.5元,由青海海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洪 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