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辖终87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林场。

法定代表人:李跃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伟,男,1983714日出生,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杨堤村村委会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菊芳,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尼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382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唐山湾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故唐山湾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

欧尼克公司对唐山湾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欧尼克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欧尼克公司以内容为“借款”的收据以及北京银行电汇凭证等证据为依据,起诉唐山湾公司,要求其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欧尼克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欧尼克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系本案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唐山湾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芹
审  判  员   黄 粲
审  判  员   王 瑞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