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海合力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3民终12948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杨堤村村委会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春霞,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奇,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海合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81号楼505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方,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令超,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海合力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金海合力科贸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故上诉人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10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45元、保全费2983元,由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8431元,减半收取,由北京金海合力科贸有限公司负担4216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新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刘 茵

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承松
书  记  员   崔浩然
书  记  员   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