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金海合力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2民初2014

原告:北京金海合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81号楼505室(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7730694D

法定代表人:刘兴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方,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令超,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杨堤村村委会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86925242A

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春霞,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奇,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海合力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合力公司)与被告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尼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海合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方,欧尼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春霞、孙世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海合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欧尼克公司给付金海合力公司货款492 63362元及违约金(以492 63362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自20182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以及出具保函的费用1500元由欧尼克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163月份,金海合力公司与欧尼克公司签订三份合同,约定金海合力公司向欧尼克公司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项目提供泳池设备、生活用冷热水设备以及室外机房设备并进行安装和调试,合同总价款为3 262 07724元。上述合同签订后,金海合力公司履行了供货及安装、调试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增项40 21796元。设备已于20167月份全部安装完毕并运转正常,月岛酒店项目亦于20168月份验收合格并开业。但欧尼克公司拖延至20161117日对于金海合力公司安装的设备进行了整体验收,验收结论为全部设备符合验收标准、运行正常。欧尼克公司陆续给付2 809 66158元,余款492 63362元经金海合力公司多次催要,欧尼克公司至今未给付。

欧尼克公司辩称,不同意金海合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尼克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在收到欧尼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应当进入管辖权异议的审判程序,欧尼克公司发表答辩意见不代表放弃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在不放弃上述权利的前提下欧尼克公司答辩如下答辩意见:首先,金海合力公司将三份合同合并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因三份合同引发的法律争议,三份合同的项目标的、诉讼理由并不统一,欧尼克公司认为应当分别进行主张。其次,欧尼克公司向金海合力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诉争项目由于金海合力公司未提交完工资料并未进行整体验收。根据合同约定,欧尼克公司在项目完工后将完工图纸、完工结算报告等向甲方进行审查,金海合力公司提交完工资料的义务在先,只有在金海合力公司向欧尼克公司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料后欧尼克公司才负有向欧尼克公司结算款项的义务。合同约定的完工资料并无内容与形式要求,不仅要满足合同约定的类型和份数的要求,还应符合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强制性标准,如金海合力公司不能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完工资料会影响本项目的综合验收和正常使用。结合三份合同的履行情况,欧尼克公司向金海合力公司支付货款累计2 809 66162元,占三份合同总价款的85%,而三份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前支付款项的比例为80%,故欧尼克公司向金海合力公司支付的款项已经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比例。增项部分合同约定施工中发生的增量工程量确认以后,合同中有单价按合同价,合同中没有单价的金海合力公司参照定额提出金海合力公司确认价格后执行。增项及费用需待工程三方竣工验收后结算付清,现由于增项内容尚未经过项目方确认,亦未经三方进行验收,故增项费用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再次,由于欧尼克公司并未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故金海合力公司无权要求欧尼克公司给付违约金。即使欧尼克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3月份,欧尼克公司(甲方)与金海合力公司(乙方)签订《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泳池设备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泳池合同),就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泳池设备安装项目实施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项目名称为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泳池设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地点为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项目内容为泳池水处理、温泉池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转。项目范围为所有与上述设备连接管路的铺设、安装、保温;与泳池、泡池连接的进出水口;水下灯饰及变压器;泳池水、温泉水循环处理设备的安装及温泉设备设计图纸内所涵括的全部内容。开工日期2016325日,完工日期2016524日,生产完工周期为55天。甲方临时增加的产品不计算在上述工期范围内。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为1 212 07724元,其中设备1 085 85082元,安装126 22642元。付款方式及工期确认: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设备款项的30%作为设备订制款325 755元。2.设备进场后,经现场双方清点核实,按照进场设备的数量及价额,甲方一次支付乙方进场设备50%的设备款542 925元。3.乙方完成预埋管路全部铺设,试压检验合格并完成全部保温工序,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37 86792元。本期扣除劳动保障金737558元,实际支付30 29434元。4.乙方完成泳池及温泉池的设备安装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25 24528元。本期扣除劳动保障金504904元,实际支付20 19624元。5.乙方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检验合格,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37 86792元。本期扣除劳动保障金757358元,实际支付30 29434元。6.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未发生劳务纠纷,乙方与劳务输出单位及个人出具人工费结算单,经过双方认可,书面确认,交由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乙方全额劳动保障金20 1962元。7.全部设备经通水运转72小时,设备运转正常,温度、水质检测合格,经甲方、乙方、监理方验收,甲方支付乙方设备款项的15%162 877元和已完安装施工款项15%18 93396元。8.设备5%余款54 29382元、安装施工5%余款631132元整体项目运转12个月后(20日内)设备及管路无缺陷、无损坏,二项款项无息付清。9.乙方施工到结算点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需携带以下单据到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进度确认单、质量验收合格单、现场施工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单(要求工人按手印确认,单位盖公章)以及后期款项资金使用计划。10.乙方提供的工资证明应真实有效,如乙方提供的工资证明存在虚假成分,全部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筹集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采购此工程用材料、设备并组织完成安装、调试,正常运转。确保材料、设备采购、安装进度和质量与安全,并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责任。甲方派驻安装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代表。甲方代表为刘福强、秦焱,按照上述委托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甲方作出的。甲方代表的职权为:对乙方完成的项目与图纸相符的审查权……对乙方负责采购的项目装修材料、设备和安装质量的检验权,对乙方项目用材料封样留存……经甲方及项目方验收并签署验收函,乙方须预先提供增值税票,安装工人工资单(要求工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由乙方在本项目完工后将编制完工图纸(包括后深化图纸)、完工结算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甲方审核(完工资料须同时提供纸质版及电子版)。施工中发生的增项,工程量确认以后,合同中已有单价按合同价;合同中没有单价,乙方参照定额提出,甲方确认价格后执行。增项及费用须待工程三方(甲、乙、使用方)竣工验收后结算付清。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照逾期天数顺延工期,逾期达到1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项目为分阶段、分期、分批次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对阶段完工产品在经自检合格后书面报甲方验收。乙方阶段完工10日内,双方应联合验收,若乙方向甲方提出完工验收申请后30日内甲方无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该产品已经验收合格。项目未进行完工验收,甲方占有并使用该项目,视为完工验收合格。此外,泳池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65月份,欧尼克公司(甲方)与金海合力公司(乙方)签订《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冷热水设备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冷热水合同),就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冷热水设备安装项目实施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项目名称为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冷热水设备项目,项目地点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项目内容为生活用冷热水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转,项目范围:所有与上述设备连接管路的铺设、安装、保温,包括管道离心泵、热水循环增压泵及配套变频设备、冷热水箱、紫外线消毒设备、设计图纸内所涵括的全部内容。开工日期201657日,完工日期2016525日,生产完工周期为19日。甲方临时增加的产品不计算在上述工期范围内。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为20万元,其中设备171 13072元,安装28 86928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设备款项的30%作为设备订制款51 339元。2.设备进场后,经现场双方清点核实,按照进场设备的数量及价额,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进场设备50%的设备款85 565元。3.乙方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检验合格,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23 095元。本期扣除劳动保障金4619元,实际支付18 476元。4.全部设备经通水运转72小时,设备运转正常,温度、水质检测合格,经甲方、乙方、监理方验收,甲方支付乙方设备款项的15%25 669元和已完安装施工款项15%4330元。5.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未发生劳动纠纷,乙方与劳务输出单位及个人出具人工费结算单,经过双方认可,书面确认,交由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乙方全额劳动保障金4619元。6.设备5%余款855772元、安装施工5%余款144428元整体项目运转12个月后(20日内)设备及管路无缺陷,无损坏,二款项无息付清。7.乙方施工到结算节点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需携带以下单据到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进度确认单、质量验收合格单、现场施工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单(要求工人按手印确认,单位盖公章)以及后期款项资金使用计划。8.乙方提供的工资证明应真实有效,如乙方提供的工资证明存在虚假成分,全部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筹集资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采购此工程用材料、设备并组织完成安装、调试,正常运转。确保材料、设备采购、安装进度和质量与安全,并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责任。甲方派驻安装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代表。甲方代表为刘福强、秦焱,按照上述委托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甲方作出的。甲方代表的职权为:对乙方完成的项目与图纸相符的审查权……对乙方负责采购的项目装修材料、设备和安装质量的检验权,对乙方项目用材料封样留存……经甲方及项目方验收并签署验收函,乙方须预先提供增值税票,安装工人工资单(要有工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由乙方在本项目完工后,将编制完工图纸(包括后深化图纸)、完工结算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甲方审核(完工资料须同时提供纸质版及电子版)。资料缺项,甲方不给以计算。施工中发生的增项,工程量确认以后合同中已有单价按合同价;合同中没有单价乙方参照定额提出,甲方确认价格后执行。增项及费用须待工程三方(甲、乙、使用方)竣工验收后结算付清。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照逾期天数顺延工期,逾期达到1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项目为分阶段、分期、分批次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对阶段完工产品在经自检合格后书面报甲方验收。乙方阶段完工10日内,双方应联合验收,若乙方向甲方提出完工验收申请后30日内甲方无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完工验收合格。项目未进行完工验收,甲方占有并使用该项目,视为完工验收合格。此外,冷热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67月份,欧尼克公司(甲方)与金海合力公司(乙方)签订《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温泉室外机房设备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室外机房合同),就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温泉室外机房设备安装项目实施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项目名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温泉室外机房设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地点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项目内容为机房内温泉原水处理含括水源热泵、循环水泵、过滤、吸附、消毒设备;储水箱;连接管路等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转。项目范围为设备安装、管路连接、设备之间的电路连接、设备的控制系统。开工日期2016715日,完工日期2016916日,生产完工周期为54天(日历天),甲方临时增加的产品不计算在上述工期范围内。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为185万元,其中设备1 495 918元,安装354 082元。工期确认:1721日温泉水经除砂处理,配合温泉水井的电控系统,达到温泉水进入温泉池;285日机房全部设备达到施工现场;3820日完成已到设备的安装(水源热泵机组除外);4830日水源热泵机组到达施工现场,96日完成机组安装及调试完毕。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30%作为设备订制款555万元。2.设备全部进场后(水源热泵机组除外)经现场双方清点核实,甲方支付乙方合同30%555万元。3.乙方完成设备安装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项20%37万元。4.乙方完成水源热泵机组安装并调试完毕,全部设备经通水运转72小时,设备运转正常,温度、水质监测合格,经甲方、乙方、监理方验收并配合甲方完成竣工验收结算,甲方支付乙方合同15%款额277 500元。55%余款作为质保金92 500元整体项目运转12个月后(20日内)设备及管路无缺陷,无损坏,无息付清。6.乙方施工到结算节点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需携带以下单据到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增值税发票、施工进度确认单、质量验收合格单、现场施工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单(要求工人按手印确认,单位盖公章)以及后期款项资金使用计划。7.乙方提供的工资证明应真实有效,如乙方提供的工资证明存在虚假成分,全部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8.暂列金额的结算:本项目甲方在工程量清单内设置3万元暂列金额作为二次搬运费及临时人工费费用,无故乙方不得提出该笔费用的支付,现场发生此类费用应与现场项目经理核实并得到甲方现场项目经理的书面任何,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携此单据到甲方公司总部进行造价审核后才能提出申请。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筹集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采购此工程用材料、设备并组织完成安装、调试,正常运转。确保材料、设备采购、安装进度和质量与安全,并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责任。甲方派驻安装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代表。甲方代表为刘福强、秦焱,按照上述委托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甲方作出的。甲方代表的职权为:对乙方完成的项目与图纸相符的审查权……对乙方负责采购的项目装修材料、设备和安装质量的检验权,对乙方项目用材料封样留存……经甲方及项目方验收并签署验收函,乙方须预先提供增值税票,安装工人工资单(要求工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由乙方在本项目完工后,将编制完工图纸(包括后深化图纸)、完工结算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甲方审核(完工资料须同时提供纸质版及电子版)。资料缺项,甲方不给以结算。施工中发生的增项,工程量确认以后,合同中已有单价按合同价;合同中没有单价乙方参照定额提出,甲方确认价格后执行。增项及费用须待三方(甲、乙、使用方)验收后结算付清。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照逾期天数顺延工期,逾期达到1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项目为分阶段、分期、分批次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对阶段完工产品在经自检合格后书面报甲方验收。乙方阶段完工10日内,双方应联合验收,若乙方向甲方提出完工验收申请后30日内甲方无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完工验收合格。项目未进行完工验收,甲方占有并使用该项目,视为完工验收合格。此外,室外机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上述三份合同签署后,金海合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及调试义务。金海合力公司与欧尼克公司均认可除去增项费用外三份合同的总价款为3 262 07724元,欧尼克公司于2016224日向金海合力公司支付款项1万元,2016330日支付325 755元,2016420日支付532 925元,201659日支付51 339元,2016720日支付136 05558元,2016721日支付555万元,2016829日支付555万元,2017124日支付443 587元,2018213日支付20万元,以上共计2 809 66158元,金海合力公司向欧尼克公司开具金额为3 096 4700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金额的发票金海合力公司同意向欧尼克公司开具,但欧尼克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接收。

在上述三份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部分增项。金海合力公司向本院提交四张签证单用以证明增项的内容,其中2016715日的签证单内容为:“1.增加从设备间总配电柜到设备间泳池设备配电柜电缆两根,每根35m,电缆型号5*25m㎡,压线鼻子30个(与电缆配套);增加电缆桥架40m,桥架型号10cm*10cm,人工工日共计8个。2.增加从酒店泵房至海边护岸排水管1根(酒店泳池排水主管道),排水管型号DN160mm,排水管长度80m,增加90°弯头8个(与排水管型号配套);管接10个(与排水管型号配套),人工工日共计4个”;2016726日签证单内容为:“增加温泉井到设备间临时管路:DN100衬塑管50米,DN100弯头10个,DN100法兰8片,DN100管接10个,DN100蝶阀3个,人工工日共计15个”;另外一张2016726日签证单内容为:“增加温泉井井水排海临时管路:DN100衬塑管24米,DN100法兰2片,DN100蝶阀1个,DN100弯头4个,DN100管接4个,人工工日共计5个”;2016728日签证单内容为:“11#客房泡池排面排水下方入海由我方引入排海使用UPVC管路:管材DN10070米,DN100弯头5个,DN100管接10个,DN100三通3个,人工工日共计8个。22#客房泡池接出池外使用UPVC管路:管材DN100:30米,DN100弯头3个,人工工日共计4个”。其中2016715日、2016726日三张签证单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处签有刘福强的名字,总包单位施工员处签有张磊的名字,2016728日签证单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处无人签字,总包单位施工员处有张磊的签字。金海合力公司表示对于上述增项的费用计算,合同附件工程汇总表中列明单价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合同没有列明单价的材料按照北京定额综合单价标准进行计算,增项价款共计40 21796元。欧尼克公司对于金海合力公司提交的2016715日、2016726日三张签证单真实性认可,对于2016728日签证单的真实性不认可,因为没有刘福强的签字,但对于该张签证单中张磊的签字真实性认可,且认可张磊系系公司员工。欧尼克公司认为签证单涉及的增项及费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需待金海合力公司、欧尼克公司及项目方确认并经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后结算,各方并未对增项费用进行确认。后欧尼克公司向本院提交签证结算价表格一份,证明增项费用共计22 00036元,涉及签证单中的热镀锌衬塑管、塑料管、电缆、桥架、塑料管及焊接法兰阀门的数量和单价,其中DN100衬塑管欧尼克公司仅计算了2016726日签证单中50米的价款,并未计算2016726日另外一张签证单中的24米衬塑管的相应价款,签证单中的其他内容亦未列明。经本院询问,欧尼克公司称虽然金海合力公司提交的签证单中有欧尼克公司员工签字,但经其核对后欧尼克公司仅发现存在50米的衬塑管,且没有发现签证单中的弯头和管接等材料。本院询问没有弯头和管接如何将排水管连接,欧尼克公司代理人表示并不清楚,需要核实弯头和管接的情况,但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欧尼克公司并未向本院回复核实情况。金海合力公司表示对于签证单中增项部分的价款,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中有约定的单价的按照单价计算,没有约定单价的其不在本案中主张。

关于合同约定设备的验收情况,经本院询问,欧尼克公司表示三份合同约定的项目具体完工时间需要进行核实,完工之后并未进行验收,原因是金海合力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欧尼克公司提交完工资料,导致欧尼克公司没有与项目方进行结算;欧尼克公司同时表示月岛酒店并未开业经营,是否投入使用需要进行核实。但欧尼克公司至今未向本院回复核实情况。金海合力公司称泳池项目和冷热水项目在20167月份完工,室外机房项目在20168月份完工,20168月份月岛酒店已经开业。金海合力公司称三份合同约定的设备欧尼克公司已经进行了预验收,并且向本院提交三份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单予以证明,日期均为20161117日,工程名称为泳池设备项目、室外机房设备安装项目、冷热水设备项目,内容为经预验收,工程合格,可以组织正式验收。三份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单总监理工程师处有秦焱的签字。欧尼克公司对于金海合力公司提交的三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验单真实性不认可,认为预验收系金海合力公司自行组织,与欧尼克公司无关,且与合同约定的由欧尼克公司、项目方及金海合力公司进行验收不符,秦焱系欧尼克公司质检员,秦焱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即便有秦焱的签字亦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效力。欧尼克公司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申请对于三份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单中秦焱的签字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经本院询问,欧尼克公司表示月岛酒店整体投入使用的时间为2017年年初,但具体时间其不清楚;且金海合力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项目方本着节约成本的考虑于2017年年初对包括月岛酒店在内的全部工程进行了试运营,在诉争设备存在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项目方的试运营不能视为整个项目的验收。

另,金海合力公司于20181211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本院诉前调解办公室于20181228日向欧尼克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后诉前调解办公室将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本院于2019218日向欧尼克公司送达开庭传票,欧尼克公司于2019225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金海合力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欧尼克公司的银行存款492 63362元。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9)京011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对于欧尼克公司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金海合力公司为此预先交纳保全费2983元。

上述事实,有金海合力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泳池设备项目合同》、《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冷热水设备项目合同》、《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温泉室外机房设备项目合同》、签证单、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欧尼克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泳池设备项目合同》、《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冷热水设备项目合同》、《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月岛酒店温泉室外机房设备项目合同》、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金海合力公司于20181211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本院于20181228日将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送达欧尼克公司,欧尼克公司应自20181229日起15天内对于管辖权提出异议。欧尼克公司在2019225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欧尼克公司以其签收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系在诉前调解阶段,应自本案正式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答辩期。对此本院认为,不论在任何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为自被告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15天,欧尼克公司均应自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欧尼克公司在本院诉前调解阶段并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其与金海合力公司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在收到起诉材料将近两个月之后才对于管辖权提出异议,且金海合力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原则,欧尼克公司在便利其诉讼的情况下仍对于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故本院在进行释明后对于欧尼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金海合力公司与欧尼克公司连续签订三份合同,约定金海合力公司向欧尼克公司唐山湾月岛酒店项目供应并安装泳池、冷热水及温泉室外机房设备,欧尼克公司向金海合力公司支付款项。金海合力公司与欧尼克公司之间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金海合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欧尼克公司应按照约定给付金海合力公司款项。双方均认可三份合同总价款为3 262 07724元,欧尼克公司已支付金海合力公司2 809 66158元,故欧尼克公司尚欠金海合力公司合同价款452 41566元。关于增项部分的款项,金海合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欧尼克公司员工签署的签证单,虽然2016728日签证单中并无刘福强的签字,但欧尼克公司认可总包单位施工员处签字的张磊系其员工,故本院对于金海合力公司提交的四张签证单真实性予以确认,增项的内容及数量应以签证单为准,现金海合力公司明确表示增项部分的单价按照三份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三份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价的不在本案中主张,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经核算,有约定单价的增项部分金额为22 97192元。欧尼克公司认为本案系三份合同引发的争议,金海合力公司不应在一个案件中一并主张。对此本院认为,三份合同均系因唐山湾月岛酒店项目签订,双方当事人均系金海合力公司与欧尼克公司,且欧尼克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并未有明确的合同指向,金海合力公司选择合并起诉便利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并无不妥。故本院对于欧尼克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欧尼克公司抗辩称本案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因为项目并未进行验收,且未验收的原因在于金海合力公司并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完工图纸等资料。对此本院认为,欧尼克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项目未验收的原因系金海合力公司未提交符合其要求的完工图纸等资料,且验收属于欧尼克公司的义务,欧尼克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金海合力公司提供资料并积极组织设备验收,欧尼克公司陈述项目整体投入使用的时间为2017年年初,应视为项目整体已经进行了验收,包括本案诉争合同约定的设备。虽然欧尼克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项目整体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无法据此认定项目整体投入使用的时间,但欧尼克公司自认2017年年初已经投入使用,故至少在该时间金海合力公司提供的设备已经完成了验收并投入使用。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对于金海合力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单中秦焱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已无必要,故本院对于欧尼克公司要求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金海合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欧尼克公司应给付金海合力公司剩余款项共计475 38758元。关于金海合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根据欧尼克公司自认,诉争项目于2017年年初整体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约定,欧尼克公司应在项目整体运转12个月后设备无故障2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增项费用在三方验收后结算付清,则欧尼克公司最迟应在2018220日之前向金海合力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欧尼克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金海合力公司供应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至今未给付剩余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金海合力公司支付违约金。金海合力公司自最后一笔款项应付之日起计算违约金,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应自2018221日起计算。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合同约定为日千分之五,欧尼克公司抗辩称标准过高,要求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本院依法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关于金海合力公司主张的出具保函的费用1500元,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该项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且该项费用并非诉讼中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对于金海合力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金海合力科贸有限公司货款475 38758元;

二、被告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金海合力科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75 38758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计算标准,自20182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金海合力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2983元,由被告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原告北京金海合力科贸公司负担13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2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素娟

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