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4969号
原告: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杨堤村村委会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贵军,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培君,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风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锦丰镇光明村。
诉讼代表人:钱震宇,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晨,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快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锦丰镇一干河西侧。
诉讼代表人:钱震宇,*****风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晨,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风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快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风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快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93减半收取22796.5元,由原告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运义
人民陪审员 杨 平
人民陪审员 黄元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缪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