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28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立信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东橡胶城11区21号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融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铜冶镇南杜村。
法定代表人:戎朋飞,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立信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8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跃轩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