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信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南宫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北立信医用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0581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振涛,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辉。

被执行人河北立信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明化镇沙里寨村。

法定代理人李欢欢。

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南国土资罚字〔2015〕0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河北立信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5年5月18日在明化镇沙里寨村南非法占用该村集体土地(地类为果园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260平方米(10.89亩)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了南国土资罚字〔2015〕0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7260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3、处以违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72600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土资罚字〔2015〕0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30日送达了被执行人河北立信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南宫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南国土强催字〔2015〕04-3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义务,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宫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土资罚字〔2015〕0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河北立信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南宫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土资罚字〔2015〕0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南国土资罚字〔2015〕0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由南宫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三、南国土资罚字〔2015〕0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3项,由南宫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永谦

审 判 员  贾文辉

人民陪审员  赵英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