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2执398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经三路12号9号楼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337386351。
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嘉馨大厦五层51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70872945。
法定代表人:牛政,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牛政,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牛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8835.56元;二、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318835.5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牛政对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3元,由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牛政共同负担。因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牛政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牛政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收件人拒收邮件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19年9月17日、2020年11月14日、2020年2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牛政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发现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牛政在多家银行及财付通有开户信息,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银行存款3245.36元,已发还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牛政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前往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该地址并无511房间,只有一个518房间并非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其他房间均无人回应。
4、因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牛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牛政限制高消费。
5、2020年2月14日,本院电话约谈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峰,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需要本院到牛政的住处进行实地调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3245.36元。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牛政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牛政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商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牛政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3245.36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迎
审判员唐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