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执445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城经三路12号9号楼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337386351。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泽、宿艳梅,均系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以南济南出口加工区海关卡口办公楼三层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5175164XL。
法定代表人:杨波,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9号楼西侧商品房9-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F5BP33。
法定代表人:杨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波,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109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工程款789479.58元;二、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和滞纳金84510元;三、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789479.5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支付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和滞纳金;四、杨波在抵押物(位于济南市无影山路重汽彩世界8#楼2单元601室房屋)价值35万元范围内对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五、驳回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12元,由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19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波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邮件退回后,本院向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波公告送达了上述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波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10月29日、2020年2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杨波名下有银行存款3200.79元,本院已扣划且已向申请人发还;有2013年注册的鲁A×××××福特牌车辆一台,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查封了上述车辆,期限至2022年4月16日。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院(××)鲁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位于济南市××山路××世界××#楼××单元××室房屋,经查并非登记在杨波名下。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因金额较小,未采取冻结措施。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4月9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街××楼西侧商品房9××8进行调查,通过物业工作人员了解,此处没有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4月10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杨波住所地济南市××区××山小区××楼××单元××号,通过××小区居委会了解,××小区××号楼××单元××号没人居住,且该房屋的业主并非杨波。同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新区××路以南××区海关卡口办公楼三层3××1室进行调查,上述地址目前是其他公司在经营。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20年2月30日委托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中南才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反馈,该公司目前关门停业中。2020年3月30日,委托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惠州市中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4月2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曲阜市××号进行调查圣城商务酒店财产情况,目前该地酒店已由“圣城商务酒店”更名为“佳宜酒店”。后通过曲阜市城关供销合作社了解,该酒店所有权属于供销社所有,当时招商引资时借用杨波的名字,实际上酒店与杨波无任何资金往来。
4.2020年4月13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书通过法院送达平台向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进行了送达,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高峰回复称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5.2020年4月21日,本院依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波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童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咿贝上河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波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3200.79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市澳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