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大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92941N。
法定代表人:李华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裕溢,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日照市新市区北京路东兴业王府花园******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4508F。
法定代表人:林玉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玉法,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日照大华典当有限公司与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玉法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日仲字第15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日照大华典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484万元及利息、综合费用、承担执行费。
经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以(2020)鲁1102破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被执行人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25日指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担任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提起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林玉法名下除有零星存款外,无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从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林玉法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已向华益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仲裁委员会(2020)日仲字第158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守吉
审判员 山世增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