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3民初26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东兴业王府花园003幢01单元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4508F。

法定代表人:林玉法,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梅,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103民初26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20140526014号、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路南(日照华益综合楼)1幢1单元603号、606号、604号、608号、506号、508号、505号、609号、602号、503号、502号、605号、507号、504号、509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3万元,查封期限二年;将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20140825041号、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路南(日照华益综合楼)1幢1单元1-301号及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南岭工业区的以下房产:6幢101号、1幢101号、5幢101号、7幢101号、9幢101号、14幢101号、3幢101号、10幢101号、12幢101号、13幢101号、8幢101号、11幢101号、2幢101号、15幢101号、4幢10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13万元,查封期限二年;将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日国用(2014)第005694号土地一宗予以查封,查封价值3万元,查封期限二年;将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0660号、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路南(日照华益综合楼)1幢1单元1-101号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价值3万元,查封期限二年;将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日国用(2014)第003315号土地一宗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3万元,查封期限二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申请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20140526014号、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华益综合楼)1幢1单元603号、606号、604号、608号、506号、508号、505号、609号、602号、503号、502号、605号、507号、504号、509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20140825041号、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岭工业区的以下房产:6幢101号、1幢101号、5幢101号、7幢101号、9幢101号、14幢101号、3幢101号、10幢101号、12幢101号、13幢101号、8幢101号、11幢101号、2幢101号、15幢101号、4幢101号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日国用(2014)第005694号土地一宗的查封;

四、解除对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0660号、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华益综合楼)1幢1单元1-101号房屋一处的查封;

五、解除对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日国用(2014)第003315号土地一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