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市东港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行政管理(文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102行初105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北路**。

被告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div>

第三人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div>

第三人日照方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西首南侧日照华益综合楼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被告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日照方瑞贸易有限公司房权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海鹏

人民陪审员  尹成录

人民陪审员  路 岩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芳

书记员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