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102行初105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北路**。
被告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div>
第三人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div>
第三人日照方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西首南侧日照华益综合楼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被告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日照方瑞贸易有限公司房权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海鹏
人民陪审员 尹成录
人民陪审员 路 岩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芳
书记员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