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03民初582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廊坊市安次区首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日照市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与被告山东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日照市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按协议约定并承担自借款日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双倍利息。2、支付原告因追还借款造成的实际各项损失(差旅费、聘请律师费等)。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4年8月31日经被告***向被告山东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出借款本金6万元,并经被告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日照市华益建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告及其他实际出借人均经被告***收取借款本金,与被告山东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定《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承诺”文书,原告出借的6万元本金含在***所签出借合同号626、收据编号1625内。被告***承诺并保证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偿还本金,但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第一被告违反约定不按时向出借人付息,借款合同到期后也不向出借人返还本金,构成违约。2015年12月17日再次达成的各方补充协议约定于2016年3月8日前由被告还清借款本息,否则承担双倍利息。出借人可单独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的借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凤国
人民陪审员石宝均
人民陪审员尤爱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孔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