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3018号
原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褚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063228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四方苗圃,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4MA2QD0WM92。
经营者:**,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被告全椒县四方苗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撤诉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