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0829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波,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02MB2821398J。
负责人:孙志奎。
被申请人: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褚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06322826。
法定代表人:孙铭泽,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严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0829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波,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02MB2821398J。
负责人:孙志奎。
被申请人: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褚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06322826。
法定代表人:孙铭泽,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