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0829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波,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02MB2821398J。
负责人:孙志奎。
被申请人: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褚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06322826。
法定代表人:孙铭泽,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严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0829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波,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02MB2821398J。
负责人:孙志奎。
被申请人: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褚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06322826。
法定代表人:孙铭泽,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