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3140号
原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河东区九曲褚家庄。
法定代表人:孙铭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山东仁熙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山东仁熙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金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