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1578号
原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九曲褚家庄。
法定代表人:孙铭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山东仁熙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或调解被告支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方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起诉状应列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中原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对其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表述不准确,结合原告向本院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华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姚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