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1556号

原告:***,男,194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邵明芹,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

原告:邵明玲,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刚,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金九路与沂州路交汇处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被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区褚家庄。

法定代表人:孙铭泽。

原告***、***、邵明芹、邵明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邵明芹、邵明玲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明芹、邵明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路晓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