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1556号
原告:***,男,194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邵明芹,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
原告:邵明玲,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刚,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金九路与沂州路交汇处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被告: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区褚家庄。
法定代表人:孙铭泽。
原告***、***、邵明芹、邵明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邵明芹、邵明玲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明芹、邵明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路晓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