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财保1911号
申请人山东景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彭家于埠村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1年6月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历彦熠,成年。
申请人山东景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历彦熠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为3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历彦熠所有的鲁Q×××××小型汽车一辆;
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诸葛少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