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景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景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3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终字第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景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褚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俭省,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山东景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占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