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洪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2888号 申请人:上**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9号楼335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3,4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3,4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