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2888号之一
原告:上**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9号楼335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上**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笑笑亮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