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50626号
原告:天津市世纪恒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18号(天明创意产业园A区四楼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克站,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易居庭苑业主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易居庭苑4号楼1102号。
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52号,办公地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52号奥式风情区C座。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世纪恒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易居庭苑业主会、第三人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世纪恒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