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世纪恒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世纪恒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魏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恒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世纪恒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协商,一、申请执行标的额876607元及案件受理费6283元,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恒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法院扣划的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款项656685.31元的其中20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村民委员会承担,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恒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余款453785.31元发还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村民委员会。二、案件申请标的额剩余部分682890元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5月1日前全部还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村民委员会承担。三、如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村民委员会未如期履行以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随时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8民初6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自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