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博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沭阳秦阳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2民初6420号
原告:江苏博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9479304T,住所地沭阳县沭师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司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秦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92575712M,住所地沭阳县贤官镇秦安花园2号楼107-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秦阳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5元,减半收取3433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53元,由原告江苏博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在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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