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8560号
原告:***,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丙彩,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谢飞,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沭阳勇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贤官泰安广场五楼(泰安酒店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3PL81K。
法定代表人:司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博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章集街道途巴科技创业园八座40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9479304T
法定代表人:司马。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小康,系该公司技术员。
原告***诉被告***、谢飞、沭阳勇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博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发金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继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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