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6执4806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69440.47元及利息,执行费5442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房屋信息、车辆信息、大额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调查后,本院查封了(文书送达时间2020年9月2日,查封期限叁年)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廊坊市房屋,但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9月1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 均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陈 莹
书记员 何 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