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7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部中实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依据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7民初4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1983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7民初4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121983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健
审判员 张力文
审判员 彭 勇
书记员 易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