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河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康菊花与新疆万河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成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9民初28号

原告:康菊花,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可迹,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万河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法定代表人:吴江宏,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略,男,新疆万河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石成山,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原告康菊花与被告新疆万河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成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康菊花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菊花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菊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9元,减半收取327.45元,由原告康菊花负担。

审判员  李建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