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河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民事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2324执保4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保全人:新疆鑫路源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万河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轮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新疆鑫路源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万河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285,701.06元财产。本院作出的(2024)新2324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鑫路源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乌鲁木齐银行金教支行账号尾号为3870的账户存款285,701.06元(实际冻结1,022.01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