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金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81民初31号
原告:黑龙江省金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戴欣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临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梁,吉林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金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金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黑龙江省金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金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0.00元,退还原告黑龙江省金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郑  蓉  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