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金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市万达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8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新地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临江市万达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解放街(临江市运输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金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江市万达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1)吉068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工程款914,946.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475.00元,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其进行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做了调查,未发现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将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0,281.99元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车库和办公楼,因面积过大,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放弃对房产的执行。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芦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