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21民初12号
原告:伊宁市犁瑞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东环路77号(州车管所旁)。
经营者:***,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伊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新疆森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旗坡银三角小区2号楼6单元102室。
原告伊宁市犁瑞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森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伊宁市犁瑞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宁市犁瑞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