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德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美居祥瓷砖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2民初464号
原告:***,女,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德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方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安区美居祥瓷砖经销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289号红星美凯龙负一层D8079、80、81、82、83。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德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美居祥瓷砖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经多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