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4民初182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内蒙古法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内蒙古法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
被告:***中旗海畅盛城镇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巴彦淖尔市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巴彦淖尔市陆陆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巴彦淖尔市陆陆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彦淖尔市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与被告***中旗海畅盛城镇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内蒙古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陆陆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7月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巴彦淖尔市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巴彦淖尔市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943.0元,减半收取计24471.5元。
审判长**
审判员张帆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