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9892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新区建设局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5817813692。
法定代表人:王炜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内蒙古大法扬(磴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郅佳谕,内蒙古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彦淖尔市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原告巴彦淖尔市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1元,减半收取计2310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巴彦淖尔市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311元。
审 判 长  赵月红
人民陪审员  杨德勇
人民陪审员  庞秀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