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821执2333号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05817813692,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
委托代理人:李海明,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五原县。
被执行人:五原沃得利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1690064705Y,住所地五原县胜丰镇夹道子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会。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五原沃得利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五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821民2864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6日办理以物抵债抵债手续,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程序。
本院认为,该财产暂时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李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