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4民初987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内丽州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婵,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光瑶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浙江龙邦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06日向本院起诉,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9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应昕洁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