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河北鸿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8民初1738号之二
原告:河北鸿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大福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94197***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喜春,男,1948年3月30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太平街道虫王庙社区一组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136335P。
法定代表人:于捍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忻,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北鸿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鸿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鸿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5元减半收取3043元,保全费21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