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河北鸿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8民初1467号
原告:河北鸿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大福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9419759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喜春,该公司职工。
被告: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太平街道虫王庙社区一组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61136335P。
原告河北鸿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鸿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鸿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5元,减半收取计3043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