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民终1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平顶堡镇铸造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791572258C。
法定代表人:候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奎山,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贵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上诉人***添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230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戚丽英、杨志欣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230民初157号民事判决;
发回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戚丽英
审判员 杨志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