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圣添机械有限公司

铁岭圣添机械有限公司、开原市天亿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平顶堡镇铸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贺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开原市天亿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威远堡镇四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雷洪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雷洪伟,男,1963年生,汉族,住开原市。
本院在执行***添机械有限公司与开原市天亿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雷洪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9)辽1221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因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执行措施,同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烘干塔设备一套。
通过网络和其他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开原市天亿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无银行开户,被执行人雷洪伟虽有银行开户,但户内没有足够余额清偿欠款,现本院已采取了冻结措施,发现被执行人雷洪伟有一房产,现在开原市城市信用社贷款抵押当中,目前有几家法院已经实施了查封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不动产、动产登记信息,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产品、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已经查封的烘干塔设备暂无法进行处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高 峰
执行员 :秦凤来
执行员 :王效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