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圣添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添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391号之一
申请人***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平顶堡镇。
法定代表人侯贺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生,住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8927.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高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