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民终1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平顶堡镇铸造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791572258C。
法定代表人:侯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奎山,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贵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克东县千丰粮库有限公司后勤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飞,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上诉人***添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230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克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230民初1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克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添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90.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春良
审判员 李立新
审判员 于 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