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3民初1650号
原告:内蒙古富亚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乌兰北路**02。
法定代表人:陈鑫,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金财,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男,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樊俊梅,任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富亚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富亚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富亚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富亚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2元(已减半收取),由内蒙古富亚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