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东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东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2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03民初445号
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东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东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东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